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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老文件是建筑、安装行业的福音,大家收好别丢了! 二维码
发表时间:2021-06-10 08:16 若问建筑老板几多愁,天天只为发票愁!营改增过后,建筑行业实行查帐征收,所有的支出都需要发票。建筑工程很多简单的活都是分包出去,人工费占大头。有些分包老板想造工资表发工资,由于农民工不是公司正式员工,公司没有对农民工进行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申报,不能通过造工资表的方式发放工资。有些公司要求分包老板提供“劳务费”发票,公司按20%的税率代扣个人所得税。 首先说一下,建筑工程很多简单的活分包给个体老板,是否违反建筑法规,这属于住建部门考虑的问题,不在本文的讨论范围之内。从税收方面看,一个个体老板带着几个兄弟组成一个作业班组,承接某项工程并收取工程款项,属于提供应税劳务并取得应税收入的行为,而且个体老板及其所带领的农民工与建筑公司之间不是“劳动关系”而是“劳务关系”,所以,建筑公司要求个体老板及其所带领的农民工提供劳务费发票是正确的。 个体老板及其所带领的农民工从事工程作业属于“未领取营业执照承揽建筑安装业工程作业的个人”,取得了应税收入,应当按照规定去税务大厅申请代开劳务费发票,代开劳务费发票需要缴纳以下税收: 1、增值税。个体老板及其所带领的农民工作为自然人纳税主体,增值税方面,肯定是属于小规模纳税人,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在疫情防控期间,可以享受1%或者免税的税收待遇。 2、增值税的三项附加,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按增值税额的10%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5%、教育费附加税率3%、地方教育费附加税率2%,合计10%。 3、个人所得税。一般认为,个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的所得应按照“劳务报酬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其实,这种观点是错误的! 根据国税发〔1996〕127号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规定,从事建筑安装业的个体工商户和未领取营业执照承揽建筑安装业工程作业的建筑安装队和个人,以及建筑安装企业实行个人承包后工商登记改变为个体经济性质的,其从事建筑安装业取得的收入应依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不要小看这个问题,这两种方式下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金额差别是巨大的! 如果按照“劳务报酬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建筑企业就应该按照20%-40%的预扣率预扣预缴,并且次年6月30日之前,个体老板还需要进行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如果是按照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体老板在办税服务厅代开发票时就顺带缴纳了,根本不需要建筑公司代扣代缴。对于个人代开发票时按“生产经营所得”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目前各省市大多采用核定征收率方式,征收率从1.4%-3%不等,具体以在当地税务机关代开发票时的征收口径为准。 说实话,个人经营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真的特别容易混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二款对“劳务报酬所得”列举了26种情形,包括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而国税发〔1996〕127号文件为建筑安装业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预留了一个机会窗口。这个文件虽然下发的年代比较早,但目前一直有效。所以,从事建筑分包的个体老板,实际产生的劳务费用,可以凭借与公司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去税务局代开“个人经营所得”税目的发票,并按照核定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公司不用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规避了公司代扣代缴的风险,规避了公司因代扣代缴与个体老板的矛盾和不信任! 根据《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第四条规定:实行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的应税所得包括:(一)工资、薪金所得;(二)劳务报酬所得;(三)稿酬所得;(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五)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六)财产租赁所得;(七)财产转让所得;(八)偶然所得。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的九种应纳税所得,单单少了“(五)经营所得”。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我们可以看出须代扣代缴的所得不包括经营所得,因此公司向个人支付“经营所得”无须代扣代缴个税。从“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也可以看到,“综合所得”申报的内容也不包括“经营所得”。 很多税法老师培训时都强调,国税发〔1996〕127号文件只为建筑安装业开了一个口子,但对其他行业,个体老板的劳务费都不适用“经营所得”税目,要按“劳务报酬所得”税目开具发票,单位必须履行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所以,国税发〔1996〕127号文件虽然行文时间较早,且部分条款失效,但文件总体有效,对建筑安装行业如何处理用工问题有莫大的帮助,各位建筑安装行业的老板,收好别丢了! 【图/文/审核:操雁冰】 |